当前,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完成顶层设计、法律授权基础上,已经正式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因涉及耕地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村基层冲突、社会稳定等核心问题,而备受关注。
无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乡建设统一市场有效运行是有好处的,即打破目前“一头沉”的现状。过去是大量的要素向城市流动,包括农用地转非农地的巨大增值收益,导致了城乡发展失衡。而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让增值部分留在农村,利于城乡均衡发展。
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挑战也是巨大的,主要会引起两个失衡:一是政府土地财政的失衡,二是分配不公的失衡。过去,基层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严重,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市场不再是国有土地一家,用地单位有了更多选择。如此一来,地方政府过去依靠土地抵押累积的巨大债务有可能因为土地无法再卖出而形成资金链断裂,引发经济不稳定。此外,若土地巨额增值收益全部留在当地,又会造成农民间的财富不平衡,远郊或者偏远农村的农民因土地卖不出去而无法获得土地财富。
我们该如何减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现有国有土地市场造成的冲击,处理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问题?
笔者以为,要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协调机制,从而保证同地同权同利和市场交易的统一、公开。这需要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和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纠纷仲裁等相关服务;要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优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流转入市。
与此同时,要保障这一协调机制有效运行,还需要建设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运行和管理机制。
其一,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的转移支付机制和社会公平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通过税收,保证地方政府的收益;二是通过合作制,让本社区的农民享受增值收益;三是通过地票制度,让远郊或者偏远地区农民享受土地收益。其中,税收调节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增值税收体系,对农转非的增值要进行税收调节,另外对持有土地也应该有完善的税收体系。
其二,要对《宪法》的相应条款重新解释。《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是目前征地的基础。要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直接入市,就涉及《宪法》是否修改的问题。但《宪法》绝不是随意就可修改的。1982年修改的《宪法》是当时背景下的规定,可通过对其相应条款重新解释,进而避免修宪带来的震荡。事实上,现在的农村与城市很难进行严格的界定,尤其是在新的户籍制度下,已不再区分城乡户籍。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我国也早已实行市管县。从区域结构来看,应该以大“市”来取代过去的小“乡”,这样就避免了《宪法》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硬性规定。
其三,农村土地规划可考虑转变管制方式,分类管理。土地管制的前提是保护耕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直接入市,要让农民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必须要有个前提,那就是土地用途管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是禁止非农使用的,而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应该允许农民按规划用途参与开发建设。
其四,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主体是其合法入市的前提。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当务之急是明晰产权。首先要实地勘测,摸清家底,尊重历史传统,明确“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通过土地登记确权颁证,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个人四类主体的产权界限;不搞一刀切,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能重叠,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