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地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规定在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因违法行为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但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属于行政监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